第 11 條
轉任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其原任軍職官等官階及專長與所轉任職務資位相當性質相近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將、少將、上校,經依法取得長級、副長級資位後轉任各該資位職務。
二、中校、少校、上尉,經依法取得高員級資位後轉任該資位職務。
三、中尉、少尉、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三等士官長、上士,經依法取得員級資位後轉任該資位職務。
四、中士、下士,經依法取得佐級、士級資位後轉任各該資位職務。
前項各款軍職年資,其編制專長相符者,得在各該資位內按每滿一年提高一級核敘薪級。高資可以低採,低資不得高採,同一年資不得重複採計,且前後畸零月數亦不得合併採計。
軍職專長應以所任軍職任職令內載明之編制專長為準,並依銓敘部會同國防部及交通部訂定之軍職專長與交通事業性質相近名稱表辦理。其軍職專長未列入該項名稱表內者,不予採計。受訓或進修期間如有未列軍職專長者,得依前一職務之軍職專長予以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