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作戰或因公負傷者,依其功勳,優敘俸級,指作戰或因公負傷之後備軍人,並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空軍勛獎條例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有國光勳章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五級優敘俸級。
二、得有青天白日勳章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四級優敘俸級。
三、得有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之一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二級優敘俸級。
四、得有其他勳章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一級優敘俸級。
五、得有勳章二種以上者,以較高勳章提高優敘俸級。
前項人員核敘俸級時,應附繳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傷亡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其優敘俸級,均不得超過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
轉任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比照前二項規定優敘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