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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 111年09月05日)
第 4 條
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四、五、六、七之規定。

前項規定,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修正之附表四至附表七,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九月五日修正之附表六,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