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 111年10月17日)
第 10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按報名轉任機關,由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任用,並僅得於各轉任機關間轉調。但轉調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具有航海(空)、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特殊專長者為限。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