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 111年10月17日)
第 6 條
前條學歷經歷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學歷占三十分
(一)修習學門與應考類科之相關性(依其科系所名稱、修習課程加以認定):十二分。
(二)學歷等級:十八分
二、經歷占七十分
(一)專業成就表現(應與應考等級、類科所需知能相關):五十分。
(二)工作年資:(應與應考等級、類科所需知能相關):二十分。(上校以上工作年資每滿一年計算一‧五分,年資尾數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未滿半年者,不予採計,最高以二十分計)

學歷經歷審查評分表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