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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 111年10月17日)
第 8 條
本考試按轉任機關提報之職缺等級,擇優錄取。但應考人考試總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