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五,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各類科應試科目一與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二科目各占筆試成績百分之五十。
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以三位審查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第三試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考試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