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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規則  ( 106年03月24日)
第 4 條
本考試一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為口試。二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

著作或發明審查,依著作發明審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一等考試口試採團體討論,性質相近之類科得合併舉行,但到考人數不足五人者,採個別口試。二等考試口試採集體口試。

前項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