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 111年03月16日)
第 4 條
本考試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等別,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第一項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