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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 112年11月29日)
第 13 條
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學歷經歷者,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其不同學歷經歷或具專業技能證明文件,為下列之減免:
一、應試科目。
二、考試方式。
三、分階段或分試考試。

前項申請減免之程序、基準及審議結果,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其申請減免之審議費額,由考選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