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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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 112年11月29日)
第 5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考區、分試、分階段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採行分試、分階段考試之類科及其資格保留年限,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