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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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 112年11月29日)
第 6 條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
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