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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 108年09月20日)
第 1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應試科目,得由考選部另定命題大綱。各種考試應試科目之修正,應於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應於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公告。但法規名稱為應試科目名稱之一部分者,得隨時配合法規名稱之修正為之,不受公告時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