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以國外學歷報名各種考試或提出本法所定各種申請者,應提出足資認定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相關證明。必要時,考選部得命報名或申請者補充相關證明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國外學歷不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學位。
二、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課程,其學分數與國內遠距教學相關規定不符。
三、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四、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五、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六、名(榮)譽學位。
七、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八、未經教育部認可,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