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會計、審計人員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具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前條第二款所列學科至少二科,其中須包括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學科至少一科,有證明文件。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三、領有相當我國會計師之外國會計師證書,並具有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一年以上經驗,有證明文件。
部分科目免試資格,應於本考試報名開始前取得,並於報名時繳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