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六百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綜合法學(二)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三十分、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學英文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五、國文(作文)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六、智慧財產法或勞動社會法或財稅法或海商法與海洋法(四科任選一科)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