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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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 108年04月12日)
第 20 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具有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申請第一試考試免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