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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 108年04月12日)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一、實任法官、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

前項第一款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