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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 108年01月14日)
第 10 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者,其免試科目為建築環境控制。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者,其免試科目為建築構造與施工、建築環境控制。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者,其免試科目為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營建法規與實務、建築構造與施工、建築環境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