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 108年01月14日)
第 5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並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及依法登記之建築事業體從事專任建築工程工作達下列年資,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一)以研究所畢業或五年制大學畢業資格申請者:三年。
(二)以四年制大學畢業資格申請者:四年。
(三)以專科學校畢業資格申請者:五年。
二、具有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並曾任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第四條第三款所列學科至少二科,有證明文件。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三、領有相當我國建築師之外國建築師證書,並從事專任建築工程工作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具有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建築工程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部分科目免試資格,應於本考試報名開始前取得,並於報名時繳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證明。

符合第一項第四款資格者,得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本考試全部科目免試,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