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應考資格證明。
二、從事專任建築工程工作年資證明。工作年資證明文件應載明任職期間、曾參與建築物設計或施工之工程名稱、地點、面積、結構形態及所擔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
三、任職期間一年達八十分以上,其餘年度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考核通知書或成績優良證明。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應考資格證明。
二、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
三、任教聘書。
四、任教學校發給之講授建築學科證明書。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外國建築師證書。
二、取得證書時依據之該國法規規定。
三、為取得證書所提交審查之學歷、經歷證件、在學成績證明。
四、一年以上從事專任建築工程工作年資證明文件。工作年資證明文件應載明任職期間、曾參與建築物設計或施工之工程名稱、地點、面積、結構形態及所擔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者,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應考資格證明。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證書。
三、三年以上擔任建築工程職務年資證明文件。職務年資證明文件應載明任職期間、曾參與建築物設計或施工之工程名稱、地點、面積、結構形態及所擔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
四、任職期間一年達八十分以上,其餘年度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考核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