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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 112年06月20日)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類科:
一、土木工程技師。
二、水利工程技師。
三、結構工程技師。
四、大地工程技師。
五、測量技師。
六、環境工程技師。
七、都市計畫技師。
八、機械工程技師。
九、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十、造船工程技師。
十一、電機工程技師。
十二、電子工程技師。
十三、資訊技師。
十四、航空工程技師。
十五、化學工程技師。
十六、工業工程技師。
十七、工業安全技師。
十八、職業衛生技師。
十九、紡織工程技師。
二十、食品技師。
三十、應用地質技師。

前項大地工程技師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起恢復辦理至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