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各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依第二條要件擬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需求說明書(如附件一),同時應填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審查表(如附件二)及佐證資料行文考選部。
二、考選部收到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函後,由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邀請相關領域委員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公聽會,彙整各方意見及配套措施後,並加具意見提會審議。
三、審議結果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審定之。
四、經審定為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擬具職業管理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