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以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三、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本考試第二階段考試以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五十、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本考試全程到考人數百分比之計算結果有小數者,一律進位取其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