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陸海空軍刑法與軍事審判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五、國文(作文)與英文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本考試應試科目國文(作文)與英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作文)採申論式試題,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除國文(作文)與英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
本考試第二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一百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