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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 84年01月25日)
第 11 條
本會每三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