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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 98年11月18日)
第 5 條
本會委員,應就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簡任職六年以上,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私立大學教授六年以上,對文官制度或法律學科著有研究者。
三、具有人事行政或法學之相關學識專長,聲譽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有關機關副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