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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 98年11月18日)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及公務人員培訓之政策、法規之審議決定事項,應經委員會議決定之。

本會委員於審議、決定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時,應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