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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 112年05月29日)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由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政府機關代表八人:由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本部各推派一人;地方政府三人,由本部協調地方政府推派。
二、公務人員代表六人:由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推派四人;其餘代表由本部協調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輪流推派。
三、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經或法律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六人。

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其中公務人員代表之委員聘期屆滿得續聘一次。但同一團體推派公務人員代表之委員二人以上者,續聘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應隨其退出該團體而更替。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員於聘期屆滿前一個月應由原推派機關、團體推派新任人選,並函送本部辦理聘(派)事宜。

委員於聘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應經本會會議決議予以解聘(派);其缺額應依第一項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聘期,繼任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但其所遺聘期不足三個月時,不予推派繼任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