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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 112年05月30日)
第 6 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產生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其推派之機關、團體改派人員出席。

前項推派或改派之人員,均應先期通知本部,列入出席人員,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其非經推派之機關、團體授權者,不得參與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