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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 112年05月30日)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須有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