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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 98年12月22日)
第 11 條
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協調聯繫及追蹤管制事項。
二、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項司法裁判之研析。
三、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宣導、輔導及協調聯繫事項。
四、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統計分析事項。
五、關於本處其他統籌性質及綜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