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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 98年12月22日)
第 6 條
委員之權責如下:
一、出席委員會議。
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有關保障及培訓議案。
三、專任委員應出席保障事件審查會。
四、專任委員應承辦公務人員保障事件。
五、主任委員分辦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