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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 98年12月22日)
第 8 條
參事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保障與培訓法規及重要文稿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施政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保障與培訓制度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四、關於法令疑義研擬之會辦事項。
五、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

主任委員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處理有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