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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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年05月17日)
第 17 條
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