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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年05月17日)
第 21 條
公務人員協會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應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