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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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年05月17日)
第 23 條
公務人員協會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機關。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章程之修改。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會員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
六、收支預算之編列。
七、會務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理事會、監事會提案之審議。
九、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國際性組織之加入或退出。
十、其他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