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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年05月17日)
第 24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理事互推一人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應召開之。

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應分別於十五日及五日前將召開會議之事由、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會員或會員代表,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