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年05月17日)
第 27 條
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政府補助費。
七、其他收入及孳息。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數額及繳納方式,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捐款人依第一項第三款之捐款支出,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