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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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年05月17日)
第 33 條
主管機關於接獲公務人員協會申請調解後,應於三日內通知爭議當事人於五日內選定調解委員,並將調解委員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具報,逾期不為具報者,視為調解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