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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年05月17日)
第 4 條
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分為下列二級: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前項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包括: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二、各部及同層級機關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三、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