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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年05月17日)
第 40 條
銓敘部每二年應函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分別推薦公正且富學識經驗者十二人至四十八人聘為爭議裁決委員,並建立爭議裁決委員名冊備選。但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未成立前,僅就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推薦之人員,建立爭議裁決委員名冊備選。

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行政作業,由銓敘部相關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