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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年05月17日)
第 44 條
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裁決送達後,有拘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之效力。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對於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裁決,不得聲明不服。

爭議裁決委員會裁決應為一定行為之關係機關,應於接獲裁決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回復銓敘部。必要時,得報請銓敘部同意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