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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年05月17日)
第 47 條
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每年三月前將下列事項,函送其主管機關備查:
一、會員名冊。
二、財務收支報告。
三、事業之經營狀況。
四、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

前項備查事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請公務人員協會函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