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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 95年05月17日)
第 5 條
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如下:
一、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二、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關為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公務人員協會所興辦之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