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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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年10月11日)
第 18-1 條
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時,會議主席得不准其進入會場。
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進入會場後,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