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年10月11日)
第 18-3 條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檢具書面敘明理由,經保訓會之許可,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項輔佐人除有正當理由外,其人數不得逾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