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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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年10月11日)
第 18-3 條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檢具書面敘明理由,經保訓會之許可,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項輔佐人除有正當理由外,其人數不得逾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