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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年10月11日)
第 23 條
保訓會囑託鑑定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內容。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保訓會囑託檢驗、勘驗時,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