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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年10月11日)
第 24 條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