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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年10月11日)
第 25 條
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二條所定期間未補正,復審人於委員會議審議決定前,已向保訓會補正者,仍應予受理。

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復審要件者,雖未依限補正,仍不影響提起復審之效力。